厦门市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9-26 15:45:52 浏览量:14

  一、医疗费用报销受理范围:

  1、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购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无故未刷卡者费用不予报销;

  2、属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但因各种政策允许范围内暂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可持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

  3、门诊单张票据的金额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医疗费用须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4、门诊单张*****金额超过1000元、住院*****金额超过4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社保中心办理。

  二、受理时限及时间安排:

  1、办理时限:正常的医疗费用报销正式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报销款项数据发送银联;特殊情况下的报销时限另行约定;

  2、时间安排: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内各区、市社保中心报销经办窗口受理,当日收件完毕;

  三、注意事项:

  1、根据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规定,参保人员报销时必须提供费用*****原件;同时参加两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者,只能自行选择享受一地的医保待遇;因商业保险或其它医疗保险先行理赔或因遗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提供*****原件者,本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办理;

  2、因参加商业保险或其他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者,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需先自行复印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病历等,报销时由社保盖章,以备其它保险理赔;

  3、参保人员及相关责任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备、出具证明,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保证其符合参保人员应遵守的规定要求,否则后果自负

  4、新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补缴人员、在职人员(含个人身份参保)需报销医疗费用者,请于办理缴费手续或费用发生的次月20日以后,自行确认缴费到账后(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是否到账),再前往相应社保中心办理报销;

  5、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报销金额及明细发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http://www.xm12333.com/),参保人可自行上网查询、核对或通过12333电话咨询、核对,如有疑问可到原受理窗口查询核对,未提出异议者,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项发送银联。

  6、医保结算年度是以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

  7、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

  四、各区社保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地  址咨询电话

  1、思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禾祥东路168号一楼5863099

  2、湖里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仙洞路3号5633979

  3、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集美区滨海路898号(台商服务中心)三楼6256486

  4、海沧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海沧区南海三路1268号海沧劳动力市场大厦三楼6055390

  5、同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同安区人力资源市场大厦7036239

  6、翔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2楼7889773

  五、医保相关咨询及网站:

  1、医保咨询及社会保障卡遗失的挂失电话:12333

  2、医保相关网站: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http://www.xm12333.com/)

  3、地税咨询电话:12366

  4、票据问题咨询单位: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联系电话:539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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