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放管服”要求,为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更加规范优质的服务,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近期以省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缴存、失信行为等四个新的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缴存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需正常缴存“6个月”调整为“12个月”;

  ●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2、申请的房产

  ●在长沙行政区域内;

  ●申请一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属于省直中心认证签约的楼盘或已**了不动产权证的现房;

  ●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无债务***,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

  ●商转公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断、足值,无债务***、债权分割等情况,未设定居住权;

  3、借款人及配偶应符合其他条件

  ●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能提供省直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有担保人提供担保;

  ●现无房或已有一套住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1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1年以内;

  ●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需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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