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本市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因《工伤保险》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1年度厦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76680元。

  (九)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法》的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受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发工资包括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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