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790元的补足到279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696元、2157元、1618元的,分别补足到2696元、2157元、161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山西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晋劳社养〔2002〕310号)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晋人社厅发〔2021〕32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27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279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三)下发前已按照有关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公开数据整理或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303555158#@QQ.COM(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