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以上、***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满二百克、***或者*****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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