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9-28 21:28:35 浏览量:9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粤府〔2006〕96号文件附件2。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广东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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