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降温费取暖费发放标准(取暖费发放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9-29 02:56:18 浏览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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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采暖补贴标准
  • 取暖费发放标准2017是多少
  • 公务员取暖费发放标准
  • 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国有企业降温费取暖费发放标准

您好,这个还是按照国家总局的规定执行吧,望采纳。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取暖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只要是发放合理,即使超过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取暖费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此外,取暖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一般是按照地方标准发放。

而原先取暖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

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

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比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冬季取暖费按规定限额计算扣除。

冬季取暖费(12、1、2三个月)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

对从事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浮20%。

企业取暖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

因此,企业发生的取暖费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

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

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

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另外,还要注意取暖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寒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为此,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和取暖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寒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员采暖补贴标准

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公务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计算,在职工勤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计算。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计算。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发放取暖补贴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单位不再报销个人取暖费。

2、单位用自有锅炉供热的,财政和单位不再负担与职工住宅供热相关的锅炉费用。

3、该项补贴经济科目列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取暖费款级科目下执行。

4、以往关于冬季取暖或烤火费的所有文件即行废止。


三、取暖费发放标准2017是多少

取暖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具体的也要看企业的政策,如觉得不合理,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或投诉。

附宁夏采暖费发放标准: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宁财(行)字[1996]第647号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有效)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部门,中央驻宁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区煤炭价格的几次调整,原定的职工取暖补贴标准已不适应职工冬季取暖的实际需要。

为了妥善解决职工冬季取暖问题,经自治区人民***原则同意,现对职工冬季取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取暖地区划分和取暖时间规定 固原地区所属各县取暖时间为五个半月(从当年十一月一日起到下年四月十五日止),其他市、县均为五个月(从当年十一月一日起到下年三月底止)。

二、取暖补贴标准

1、 取暖用煤的实物标准:按每人每天五公斤煤(混合煤)计划内算,固原地区及所属各县每人每个烤火期用煤八百二十五公斤;其他市县均为七百五十公斤。

2、 按上述煤炭的实物标准,以燃料公司煤炭零售价格计算,银川市及自治区在银各单位的职工取暖用煤补贴金额标准为八十三元,比原标准提高二十五元;其他市县取暖用煤的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上述煤炭实物标准,以该市县燃实公司的零售价格制定出该市县统一的取暖用煤补贴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3、 炉具补贴标准;凡住没有集中供暖设施房屋的职工,不分地区每人每个烤火期炉具补贴标准仍为原来的十八元。

三、职工取暖补贴费的发放范围和发放办法

1、 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学徒工、合同制工人、离休、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退职手续的职工),由各单位按该市、县的取暖补贴标准,于当年十月份随工资一次发给职工。

2、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在一年以上的),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乡镇合同制工作人员和民办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不住集体宿舍的,可按照该市、县的取暖标准,以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给取暖补贴。

3、 凡住没有暖气设备的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取暖补贴和炉补贴可以发给单身个人,一切取暖费用自理;也可以不发,由单位供暖。

对住有暖气设备的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不发不收,或发给后按收费标准收取。

上述两种情况,如何发放由单位视其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 对因工作需要,必须留在单位住宿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可以发给取暖补贴。

5、 派驻在各市、县的区级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和自治区人民***驻外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外省、区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费标准均按驻地标准执行。

6、 到自治区境内县以下基层单位锻炼、支援工作以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市、县的标准发给取暖补贴费。

四、 取暖补贴费的列支 各单位发给职工的取暖补贴费,行政、事业单位列“补助工资”目,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五、适当提高集中供暖收费标准

1、 集中供热的取暖费标准 根据银川市物价、财政局银价发(1996)099号文件《关于调整银川地区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冬季采暖期开始,集中供热单位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调整为;住宅用房1.9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2.1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2.40元/平方米。

职工向供热单位或房产单位交纳取暖费标准,按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调整为0.63元。

2、 供热单位收费标准与职工交纳取暖费的差额部分开支办法。

供热单位收取的取暖费与职工本人所交取暖费的差额,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也可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其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列行政、事业经费的“其他费用”目;企业单位福利基金在 支付能力的,可在福利基金中列支,没有支付能力的,可在留利中的其它基金列支。

在收取取暖费差额过程中遇到夫妻双方职务不同的,职务低的一方单位按本人职务住房标准的一半支付取暖费(按有关规定厅级100平方米,处级75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55平方米),其余部分取暖费由职务高的一方单位支付。

丧偶或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的(不含个体经营者)其取暖费全部由另一方单位支付。

在每年供暖前,房屋产权单位应及时向另一方收取暖费。

如双方确无支付能力而经产权单位同意或产权单位主动放弃的,其暖气费可全部由产权单位负担,另一方如无理拒付的,产权方可在一方工资中扣除。

六、 各供暖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收取的暖气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并在保证正常供暖的前提下,力争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损失,搞好成本核算,把供热事业办好。

七、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度取暖期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字(1992)370号文件和宁财(行)发(1992)13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公务员取暖费发放标准

公务员取暖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1、辽宁省

沈阳居民供热价格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元/平方米交费,差额2.7元/平方米由***给予补贴。

2、宁夏***自治区

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3、陕西省

本次提高取暖费补贴标准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人均每个取暖期的取暖费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96元;城市低保户每户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20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100元提高到200元。

企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补贴标准执行。

二、供暖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市民需交纳供暖费用的价格为每月5.80元/平方米。

集中供热价格分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价格。

其中,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等用热按照居民用热价格执行。

集中供热的出厂价格居民用户为每月5.3元/,非居民用户为每月7元/。

到居民用户家中的价格也就是销售价格为每月不高于5.8元/,非居民用户每月不高于7.5元/,低保户用热为每月4元/。

非采暖期集中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取暧补贴既没有法定标准,也没有国家标准,即使须供热的省份也没有统一的省定标准。

主要当地***,行业与用人单位根据本地,本行为,本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补贴方式与标准。

除***机关与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部分效益好的行业外,许多企业已经取销了取暖补贴。

这就是所谓“改革”带来的社会的新的不公平现象和对底层百姓利益的巨大损害,真正的人民群众是这种“改革”的受害者。

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2、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

3、停止福利供热后,采暖费用采取多渠道筹集,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4、积极稳妥地试行职工采暖补贴。

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5、试点城市人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后执行,并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方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供暖补贴的实施方案标准:

一、基本思想

(一)集中供热“暗补“变“明补”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行我市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在我市推广应用,推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全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二)集中供热“暗补“变“明补”的主要内容是:改革用热的补贴方式,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积极推行按用热分户计量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市供热采暖系统;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我市供热市场。

(三)集中供热“暗补“变“明补”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

二、体制改革

(一)停止现行的供热补贴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

(二)供热体制改革后,采暖费用采取多渠道筹集,由***、个人共同负担;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直接通过工资发放中心发放给个人,变“暗补“变“明补”。

(三)合理制定供热补贴标准。

对市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和老干部遗孀)按级别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应综合考虑到我市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工资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三、补贴范围

供热补贴范围是市级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原级别补助,老干部遗孀享受热补标准比照老干部级别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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