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老师谈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外狂徒张三创始人罗翔教授谈拐卖儿童与其想让人贩子一律死)
“法外狂徒张三”创始人罗翔教授谈拐卖儿童:与其想让人贩子一律***,还不如加重对买家的处罚!这样就可以遏制卖方!
加重对买家的处罚,这个角度果然与众不同,没有人买了,自然就不会有人去贩卖儿童了!
一位主讲刑法的讲师罗翔火爆网络,他在讲刑事案件时,经常拿张三举例,以至于让张三有了“法外狂徒”的称号!
1、罗翔讲白piao案:
一个老色胚子张三,经常找失足妇女PC,他每次都不给钱,前后一起找了20个失足妇女,假设一次是1000块钱,总共白P了2万块!
问:这构不构成诈骗罪?
正确的答案是:不构成!
因为法律不保护不当得利,失足妇女的利益是不被法律保护的,所以她们只能是打落牙齿和血吞,没有办法告张三诈骗!
那么,问题来了?
为什么抢du品又构成犯罪呢?
因为**最终是要收归国家所有,所以国家的财产权是受保护的,可是失足妇女总不能收归国有吧?
这个案例各位绅士是不是有些启发呢?
2、罗翔谈粪坑案
一个妇女干部,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一个冬天,半山腰骑着车碰到歹徒,歹徒要**她,这个女的发现打不过,于是假装同意,他跟这个张三的说:大哥这个地方不够平坦,我们选一处平坦的地方。
张三一听很开心,于是女的把他带到了一处平坦的冰面,然后对张三说:大哥,脱衣服。
男的一听高兴坏了,于是赶忙把衣服脱了。要知道,人在脱衣服的时候,眼睛就会被捂住,女的顺势一推,把张三推下了粪坑。
张三的拼命往上爬,女的就踩张三的手,张三再爬,女的再踩,再爬,再踩...如此反复,张三的再也没有爬上来。
案件讲完以后,他问:
大家觉得,这个女的属于什么?
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
有人说:踩第一脚属于正当防卫,踩第二脚第三脚就是事后防卫了!
罗翔说:大家要把自己代入一下,如果是你,你踩几脚?
我踩了四脚,老子还得拿块砖往他头上砸。
罗翔说:合不合适?简直合适得不得了,这就是正当防卫!
要站在事前一般人的角度,看看你的行为是不是一般人的常情常据......
张三迫害者还说:砸张三的时候注意别把粪溅到自己身上。
由于罗老师经常说张三的各种犯罪案例,网友便赋予张三法外狂徒称号。法外狂徒张三之名人尽皆知,张三是唯一一个屡次犯罪都能完美脱罪的人。
张三犯罪无数后,终于遇到了自己一生的对头,厚**老——罗翔。
罗老师也曾有言:如果我要犯罪,我想我可以做到“完美犯罪”,我一定不会让你们抓到我。就算是最后抓到了,那也一定不会让你们抓到把柄,我这么多年研究法律,这点自信我还是有的!
罗翔也曾说过一句话:法律只是对人们最低的道德要求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可能是***。
法律是社会民众的底线,法律规定的惩罚标准,均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如不能偷,盗,诈,抢等等。法律没有对高的道德标准设置条款,如没有规定民众必须做好事等。也就是说,不做好事不是犯法。强调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实际上是强调底线意识,任何人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罗翔有很多经典名言和观点,令人醍醐灌顶:
1、犯罪是可怕的,但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
2、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那一切正义都有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来架空正义。
3、一次犯罪不过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
4、在现代社会,刑法是双刃剑。它有两个刃,一个刃砍向犯罪分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还有另外一个刃,砍向司法机关,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
怎么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可依、远离犯罪?
你得好好看看法律书,这部《民法典》是非常不错的一部法律经典,里面提到了很多让人震碎三观的条文:
1、妻子有权要求小三归还所有财产;
2、女婿拒绝养岳父母,不违法;
3、离婚需要30天的冷静期;
4、出嫁的女儿,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5、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
罗翔教授说,人有三件不要做的事,也有第三件必须要做的事!
一、三件不要做的事;
1、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你无法避免心动,千万不要行动。
2、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
3、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
二、三件坚持做的事;
1、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
2、思想与行动并存,我思并不代表我在,我动方能印证我存,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
3、从爱抽象的理念转向对具体的人的爱,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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