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区伯”事件中的逻辑陷阱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10-01 04:32:35 浏览量:14

以监督公车私用闻名的“广州区伯”区少坤,日前被长沙警方以嫖娼名义处以5天行政拘留。因为“区伯”身上的所谓“公共性”,一起普通行政案件被无限放大,甚至引发不同舆论场的隔空论战。

 

就在被拘留这天上午,区少坤还在微博上曝光了两起自己亲见的公车私用现象;又据其此前的微博称,3月30日广州中院将开庭其状告广州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身在看守所里的区伯显然是不能出庭了。颇具戏剧性的巧合,激发了舆论的想象力。一种流行的论断是,可怜的区伯,一定是“被嫖娼”了。真的可以这么看吗?

 

只要尊奉“依法行政”的准则,“真嫖娼”还是“被嫖娼”就不会成为悬案。一切执法行为都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也需接受法律的评判。是区伯嫖娼违法,还是警方的执法手段违法,法律自有公论。一些论者不遗余力的揣测,多是一种对执法机关下意识的不信任,甚至演变为“阴谋论”——因为区伯曾监督过公权力,公权力便会“公报私仇”——在法治的语境里,这样的想象未免有些想当然了。

 

对区伯而言,“嫖娼被抓”是一个值得反省和记取的教训; 但由此折射出社会的思维方式,却颇值得反思。有人认为,他们坚持,区伯既是对监督公权有功之人,“就算嫖娼也不是罪”——“伟人”不也犯错么,何况“嫖娼”只是“私德”。也有人因为“嫖娼”这个“污点”,就此判定区伯“道德水准的真实暴露”,连带将监督公权的意义一笔勾销。

 

把“嫖娼被抓”与“监督公权”混为一谈,甚至不只针对一个区伯;相当程度上,这是一种思维定势。若细细推敲,许多人的义正词严,一开始就存在逻辑陷阱。嫖娼是不是一种“私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查便知,嫖娼本系“违法”。既然违法,便需受法律制裁,这与监督不监督公权、作出不作出功绩,都没有关系。为嫖娼开脱,多少有点像前些日子“能官腐败”引来的阵阵同情,以及再前些日子东莞扫黄引发的阵阵喟叹——那些被“反”的人和事,也是有过“贡献”的呀。但违法便是违法,犯错就是犯错。不论大小,犯错者都应对错误负责,这不该是社会的基本共识么?

 

若因为区伯们这一方面的“污点”就抹***那一方面的价值,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作为公民,区伯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受代价,但代价同样不能“跨界”追溯。只要嫖娼行为属实,区伯被抓的理由就只是嫖娼,与“监督公车私用”无关;待对其的拘留处罚结束,监督公权的权利就仍应得到保护; 只要合乎法律规范,其价值也应得到肯定。

 

“嫖娼”不会因为“监督公权”就变得正当,“监督公权”也不会因为“嫖娼”而被否定,若将两者混为一谈,不是偷换概念,就是转移视线。成熟的法治社会,就事论事、实事求是,是人们对事物作评判时所必需奉行的思维准则。区伯被抓的风波或许很快会过去,但是如果不能走出上述思维定势,难保类似“论战”不会发生。所以,与其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回到事情本身,就事论事吧。

 

(本文刊登于今日《解放日报》。编辑邮箱:shguanch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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