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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股权质押规定《银行股权质押监管办法》

股权质押限制的设定规定

股权质押限制主要体现为:在一般情形下, 质押的股权 不可以转让。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则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的新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具有如下的新规定:一般情况下,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且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银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银行对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等等。

拓展资料:

部分内容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股权质押法律如何规定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民法典》第443条规定,行为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股权****手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 股权质押 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 **** 需提供下列资料:1.股权质押 贷款申请 书;2.****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证明。 质押 股权超过股权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以 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凭证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股权质押合同 ”。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 债务 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四、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备注:股权****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股权****手续,希望能够帮到你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 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或非 上市公司 )的股权或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权作为 质押 ,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 或者提存。 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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