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特区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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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与本市事业(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3、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
1、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第一条 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3、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与本市事业(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领取办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过,在参保人或退休人员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但是,如果不是深圳户籍的居民,目前还不能享受以上策,需要延期补缴。今后如果补缴策有新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其余的女、男性等都没有任何问题的,都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缴费满15年然后正常退休。
总共可以退费2360*8=18880元。年9月起依照降费后的比率扣缴社保费。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2002)_百度知...
1、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养老保险。
2、第三条 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应遵循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3、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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