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庄说法:少年被15人霸凌刺伤3人终获无罪
检察院撤回抗诉,湖南初二男生遭15名同学围殴刺伤3人案,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
湖南湘西州。2019年5月17日,未满15岁的初二学生蒋华,在学校厕所内被同年级的15名学生围殴。对方一人上前,将蒋华摔倒在地,随后十余人一拥而上,对他拳打脚踢。混乱中,蒋华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同学。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另一人为轻微伤。
一审中,检察院认为蒋华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以该罪名提起公诉,而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华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这是一起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蒋华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判决蒋华无罪。
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理由是:一、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小蒋并非孤立无助,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向家长反映;二、蒋华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后湘西州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湘西州中院于2022年11月19日准许撤回抗诉,这意味着一审认定蒋华系正当防卫的判决正式生效。
检察院撤回抗诉,已表明自认抗诉理由不当,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为什么不成立呢?
15名同学对蒋华的暴力围殴显然属于不法侵害,蒋华有权进行正当防卫。要求蒋华在遭受围殴时去寻求老师的帮助,去向家长反映,完全是以成年人的标准去苛求年仅15岁的蒋华,且完全没有考虑蒋华当时所处的境地。
另外,仅凭准备刀具,就认定蒋华具有“斗殴”故意,这完全是主观归罪。故意与行为同在,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发生之时,而非产生于行为之前或之后。现在检察院只是认为蒋华准备刀具具有“斗殴”的故意,就认定蒋华不是正当防卫,如果检察院认为蒋华准备刀具是“***人”的故意,那蒋华是不是就是故意***人罪,只不过人没死,属于未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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