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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终于出台,并将于2010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深圳全市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可通过三家归集专户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强制性地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我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模式的特点是什么?     为确保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优质化和普惠化:     一是为适应信息化发展,实现便民服务,公积金中心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将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效率。  二是市公积金中心将强化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三是以民为本,《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均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并且明确同一单位在职职工应当选定同一缴存比例,注重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的公平性。     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单位及其所有在职职工,不区分户籍与非户籍情况。《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在5%至20%间自行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缴存基数不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2009年度深圳市人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3894元,2010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时1100元。因此,缴纳基数应该是:1100~3894*5 (19470)元之间。   我市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制是怎样规定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公积金中心委托的三家归集专户银行近100个网点将逐步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是怎样安排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用于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增值收益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         我市部分单位和职工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处理?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已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此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入新设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形可以提取?       一是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四)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  二是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户籍迁出本市的;(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什么时候开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五)职工及其配偶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时间,以2011年上半年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单位经济效益不好,能否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重新申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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