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2010年1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2012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全部由张先生个人承担。2013年刘某向法院***,要求上述两人共同承担2010年4月至2012年8月期间张先生向其陆续借款共计20万元。刘某出具了张先生签名的借条及转账凭证。庭审时,张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20万元借款系张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该笔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应当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王女士提出上述借款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张先生的个人债务。另一方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女士以张先生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就应该举证证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在现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之下,债权人在借款时需明确借款的对象系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若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则需双方共同签署,或在借款时注明用于家庭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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