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基本在每年的7月份,参保单位须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参保登记的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由参保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缴费人未按规要求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水平...
发布时间:2025-10-26 浏览量: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