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
发布时间:2025-10-30 浏览量:29